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O二二年第二十六期)
一、武汉市江夏区正荣鲜鱼零售铺经营的不合格水产品泥鳅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正荣鲜鱼零售铺泥鳅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水产品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水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下达(夏市监责改〔2022〕08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销售人员无法对水产品中残留的兽药恩诺沙星进行识别。当事人将在以后的水产品进货渠道中继续做好进货台账,仔细甄别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绝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二、武汉市江夏区易婷婷蔬菜经营部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生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易婷婷蔬菜经营部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下达(夏市监责改〔2022〕080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销售人员无法对食用农产品中残留的农药噻虫胺进行识别。当事人将在以后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渠道中继续做好进货台账,仔细甄别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绝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三、武汉市江夏区山坡水意干鲜店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生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山坡水意干鲜店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下达(夏市监责改〔2022〕080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销售人员无法对食用农产品中残留的农药噻虫胺进行识别。当事人将在以后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渠道中继续做好进货台账,仔细甄别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绝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四、武汉市江夏区山坡文珍蔬菜店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生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山坡文珍蔬菜店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下达(夏市监责改〔2022〕080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销售人员无法对食用农产品中残留的农药噻虫胺进行识别。当事人将在以后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渠道中继续做好进货台账,仔细甄别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绝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五、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付丽平食品店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生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付丽平食品店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下达(夏市监责改〔2022〕08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销售人员无法对食用农产品中残留的农药噻虫胺、噻虫嗪进行识别。当事人将在以后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渠道中继续做好进货台账,仔细甄别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绝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六、武汉市江夏区汇农优品生鲜超市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生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ZXL13-006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经营者的进验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有相关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第一时间启动召回、落实整改等措施,至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报告,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七、武汉市江夏区食客爽小吃店制售的粉丝鸡冠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0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江夏区食客爽小吃店现场制售的粉丝鸡冠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编(2022)ZXC7-00274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I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制售的粉丝鸡冠饺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再结合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58元,不足一万元,另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执法人员工作,改正错误态度明显,该店在收到上述食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停止制作和销售粉丝鸡冠饺,立即采购并使用无铝泡打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期间,我执法人员未收到食用相关批次食品的不良投诉,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夏市监处罚〔2022〕173号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58元;2.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款4058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为当事人在制作粉丝鸡冠饺发面过程中添加了适量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因未使用专用称量工具称量,仅凭经验加使用,造成了此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已改用无铝“泡打粉”,并严格执行关键点控制,严把品控关,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八、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单位食堂提供餐饮服务中所使用的腐竹进行抽检,检验报告(2022)ZXC4-00321显示所抽检腐竹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Q/HJS 0001S-2021《腐竹、豆油皮及其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负责人对此次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其单位食堂有完善的原材料库房管理制度及验收标准,在食品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经现场检查所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已使用完毕。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约谈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有完善的原材料库房管理制度及验收标准,在食品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抽检不合格产品线索已移送产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当事人将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索证索票制度,从正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原材料;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进一步完善食品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食品经营操作规范进行食品操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操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抓好人员健康管理。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