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大政通〔20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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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11月16日发表
当事人:韦雅英
地址:大化至周鹿二级路西侧(敬老院斜对面)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大化至周鹿二级路西侧(敬老院斜对面)占地建设砖混钢架棚,占地面积382.50平方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对你下发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大城限拆决[2019]第001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限你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请你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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