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取消廖柱1户阳光丽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通告
根据《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宜政办发〔2020〕44号)第四十二条关于“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区住建部门领取《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和四十四条关于“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通告准购人的《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自通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二)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的规定,廖柱该户在阳光丽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活动中,于2021年9月24日抽签分房后至今未按规定期限领取《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违反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通告取消廖柱该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具体名单见***《2021年“阳光丽苑”经济适用住房第三批取消准购资格名单》。
河池市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
2021年“阳光丽苑”经济适用住房第三批取消准购资格名单
序号 | 准购资格书编号 | 主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房号抽签结果 | 面积 | 取消资格原因 |
1 | 2021094 | 廖柱 | 男 | 10-1-1803 | 98.99㎡ | 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