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区审计局转发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便函〔2017〕136号)
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和驻金城江区的自治区直、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79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河政办电〔2017〕69号)要求,我区组织人员对2017年6月30日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发现《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金办发〔2015〕97号)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不符。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办发〔2015〕97号)即日起废止。
***: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
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办发〔2015〕97号)
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金办发〔2015〕97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