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环保局关于2020年12月17日拟作出的葫芦岛市康育种猪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2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22日(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人:审批科
联系电话:0429-7190007
传 真:0429-7190005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葫芦岛市康育种猪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肥厂建设项目 | 葫芦岛市建昌县头道营子乡头道营子村七组 |
葫芦岛市康育种猪有限责任公司 |
沈阳国环恒光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头道营子乡头道营子村七组,新建年产有机肥10000吨。 | 1、项目在施工期主要污染物为粉尘、机械噪声、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在施工中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及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段。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堆放,定期清运。 2、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运营期废气为粪污发酵区、以及厂房物料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污水储存池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采用封闭地埋式污水储存池,发酵区及污水储存池恶臭气体经喷洒除臭剂预处理后通过集气装置+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由1#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厂房物料破碎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2#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3、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员工生活污水进入发酵区与粪污一同处理,粪污发酵产生肥水部分用于发酵喷淋用水、剩余全部粪污肥水经过沉淀和停留后全部还田利用。 4、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营运期间产生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厂界处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排放。 5、该项目厂区内设置集中收集垃圾箱,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污水储存池沉渣回用于发酵工序,不外排。
| 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和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