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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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来宾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来宾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尽量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公示时间:2020年9月22日至9月30日;
四、请将有关意见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9月30日18:00前反馈来宾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2-4228865
电子邮箱:lbyczm@163.com
邮寄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盘古大道中118号来宾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收件人:覃磊 邮码:546100)。
***:《来宾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来宾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9月22日
***:
来宾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结合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来宾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来宾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的有关规定。详见《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附件1)。
第四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法治导向、公平公正、动态平衡、服务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来宾市划分为以下区域:
(一)城市(县城)区域,指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区域。城市(县城)区域范围详见《来宾市辖区城市(县城)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2)。
(二)乡镇区域,是指乡(镇)政府所在街道区域。乡镇区域范围详见《来宾市辖区乡镇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3)。
(三)行政村区域,指除城市(县城)区域和乡镇区域以外由村民委员会等治理管辖的区域。
(四)特殊区域,是指本规划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分别采取以下设置模式:
(一)城市(县城)、乡镇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数量和距离相结合限制模式。
第三章布局设置标准
第七条 城市(县城)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城市(县城)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八条 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200米。
第九条 行政村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行政村按一村一证设置零售点。已设置的不再增设。
第十条 特殊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一)以下情形可设置1个零售点:
1.城市(县城)区域单层实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商场或超市,其他区域单层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2.实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以提供住宿为主的宾馆、饭店、酒店和以休闲娱乐为主的经营场所内。
3.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经营场所内。
4.实际经营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有餐饮、土特产店达200平米以上的山庄、农庄内。
5.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内。
6.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包括提供加油、餐饮、休息等服务的综合服务区)设立的便利店。
7.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内设立的便利店(不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
8.占地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正在施工的封闭式在建工地生活区内。
9.车站(火车、汽车)、码头乘客等候厅内。
(二)以下情形设置零售点,应符合数量和距离相结合限制模式,新增或者未列入名录内的不再设置。
1.商贸中心、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数量控制要求,且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具体详见《商贸中心、综合性商品市场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4)。
2.封闭式厂矿企业、工业园区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数量控制要求,且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具体详见《封闭式厂矿企业、工业园区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5)
3.封闭式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数量控制要求,且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300米。具体详见《封闭式公园、旅游景区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6)
4.大专院校校园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数量控制要求,且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具体详见《大专以上高校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7)
(三)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区域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点。朝外或者贯通经营的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按本规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标准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设置零售点,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原持证人经营场所消失,有县级以上政府道路规划或城市建设拆迁证明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政府指定迁入地择址经营并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的,可不受数量限制。该条标准设置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且不存在本规划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规定实施前中小学校周围已有的存量许可证,或因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情形变化导致存在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持证人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不受数量限制。但属于本规划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广西区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广西区政府商务厅推荐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申请办证的。
第四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城市(县城)区域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行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其他区域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行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零售点的距离测量、认定方法见《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8)。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商贸中心是指商业休闲购物中心、娱乐服务类场所相对集中,营业时间相对较长,人口流动大、消费能力较强的区域。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当地政府部门同意设立,经营不同种类商品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和其他综合市场。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厂矿企业、工业园区是指有固定围墙或防爬栅栏等设施将区域内与区域外隔离工厂、矿井、工业园。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公园、景区是指政府修建、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和供公众休息游玩的公共场所,有固定围墙或防爬栅栏等设施,将区域内与区域外隔离的区域。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建筑工地是指正在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范围应有围板、铁丝岗或者围墙所封闭,有管理员看守的区域。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实际经营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及其他用途的面积。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范围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有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第三章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来宾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来宾市兴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来城烟专〔2018〕3号)、《象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象烟专〔2018〕5号)、《武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武烟专〔2018〕4号)、《忻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忻烟专〔2018〕2号)、《金秀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金烟专〔2018〕2号)、《合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合烟专〔2018〕4号)同时废止。本规划施行前已受理的申请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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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2.《来宾市辖区城市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3.《来宾市辖区乡镇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4.《商贸中心、综合性商品市场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5.《封闭式厂矿企业、工业园区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6.《封闭式公园、旅游景区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7.《大专以上高校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8.《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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