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提交材料及标准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提交材料及标准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依法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明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有被申请人的名称;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有关于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内容;
5.有关于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时间的内容;
6.落款时间为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
7.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死亡证明和与死亡公民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证明和承受其权利义务的证明。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2名;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和授权期限;
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由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复印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五、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证据目录一式两份,并符合下列规定:
1.证据目录应当包括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2.证据目录应当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和页数;
3.证据目录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或者补正材料请当面递交或者邮寄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太原市胜利街99号12号楼1221室,收件电话:0351-3382638。
附: ***1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docx
***2 证据目录(样本).docx
***3 授 权 委 托 书.docx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x
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收取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有哪些?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5、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6、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有哪些?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申请人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8、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9、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复印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10、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