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第三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材料,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医疗保险费执行同一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3%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和退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治疗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主要是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用。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超过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所产生的费用;
(四)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无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一) 顺产2200元;
(二) 难产2500元;
(三) 剖宫产4500元。
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胎可增加补助200元。
第十一条因治疗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等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支付比例为:30000元以内,按85%支付; 30001-50000元,按90%支付。
第十二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产前检查实行定额支付。
(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
2、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1800元。
3、取放节育环200元;
4、绝育及复通手术800元。
(二)产前检查项目包括B超、胎儿监护、妊娠检查费等,支付标准为500元。
第十三条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第十四条经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确需到统筹区外生育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应在就医结束后9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需要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产前检查的收费票据;
(三)住院收费票据;
(四)新生儿出生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院病历复印件。
有生育并发症者,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生育之前,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医疗保险手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到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问题的通知》(菏劳社〔2002〕82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