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菏泽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审议稿)
废止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起草。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注释:参照《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起草。
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办法中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利用无线电频率,向空中发射电磁波,或传输声音、符号、文字、图像等各类信息的电子设备(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注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结合工作实际起草。
第四条 【权限职责】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相关工作。
注释:参照《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五条 【依法备案】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商,应当依法履行销售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活动。
注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起草。
第六条【报送材料】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销售商,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
第七条【办理时限】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销售商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应当向销售商书面说明理由。
注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
第八条【备案证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印制、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转让。
注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
第九条【备案续期】《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续期手续。停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注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
第十条【销售要求】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未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注释:双横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部分原文。单横线为《山东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部分原文。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销售商不得销售无线电干扰设备。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注释:参照《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起草,双横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原文。
第十二条【销售登记】销售商在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及时填写《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登记表》,并于每季度末报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注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注释:双横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原文。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起草。双横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部分原文。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办理销售备案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起草,双横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部分原文。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注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起草,双横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部分原文。
第十七条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单横线为《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部分原文。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