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吉源热力有限公司热力管道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管网安全稳定运行,规范网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确保巡查中发现影响管网安全的行为及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和井室环境状态的巡查管理。
第三条 管网巡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划分:
(一)运行部负责管网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对管网安全巡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不定期组织开展管网安全巡查抽查,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解决巡查中发现的各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问题。
(二)工程技术部负责外单位穿跨越管线和影响管线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提供并现场确定管道、补偿器、阀门、井室等位置、埋深等技术参数,配合运行部做好管线的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和稽查功能)负责配合运行部对供热管网、阀门巡查工作共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工程技术部限期整改。
(四)运行部是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巡查的直接实施部门,负责管网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保留巡查记录,对危害管网安全的行为有现场制止、报告及采取防范措施的职责。对管线附近的施工负责安排人员进行告知和现场监护管理,并将每天现场施工情况汇报调度中心。
第五条 管网巡查工作目标
(一)杜绝各类因人为施工破坏造成的管网泄漏、大面积停热、停汽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及时发现并消除管网及阀门、补偿器等附属设施的漏汽、漏水等危及管网运行的安全隐患。
(三)及时发现并消除供网井室塌陷、井盖丢失及架空管段保温层脱落裸露等安全隐患。
(四)安全隐患暂不能消除的,要做好记录,并加强巡检。
第六条 教育培训
(一)运行部每年组织一次公司范围的管网安全巡查人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包括相关规章制度、线路危害识别和风险预防、记录填写等内容,提高安全巡查人员的安全意识、巡查技能和责任心,确保巡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消除”。培训活动应保留记录。
(二)运行部负责兼职巡线员上岗前及日常培训工作,保留培训记录及考试记录。兼职巡线员岗前培训须能口述巡查供热管网走向图,并能准确说出重点巡查区域疏水阀、放气阀及分支阀井等的准确位置。
第二章 供热管网巡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 管网安全巡查的频率
支线管网兼职巡线员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管网的安全巡查工作,主管网兼职巡线员每天两次巡查;运行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线路安全全面巡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和稽查功能)牵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线路巡查抽查。
汛期对穿河管道增加巡查频次。
第八条 管网兼职巡线员在起点站开始巡查时,须在起始点向专职巡线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开始巡查的时间、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或特殊区段汇报的时间等。兼职巡线员应定期提交每天的巡查记录(见***4:巡检日记录表)。专职巡线员负责管理、监督、考核兼职巡线员,运行部应定期检查兼职巡线员的巡查记录。
第九条 运行部在进行管网安全巡查时,须穿戴好劳保用品,携带工具箱、警示墩、照明、安全绳及井室通风设备等巡检工具,并携带通讯工具、记录表格等。
管网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及下井作业安全,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做好防中毒窒息、防烫伤等预防措施。
第十条 重点线路巡查
(一)专职巡线员建立重点检查区域台帐,并报运行部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和稽查功能)备案。重点检查区域包括埋深较浅的城市绿地、农耕区、地下水较浅的区域、河流及泄洪沟渠穿越区、人员稠密区和施工活动频繁区等。
(二)专职巡线员应熟知重点巡查区域,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对于可能交叉通过管道或在管道中心线10米范围内的可能对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造成危害的施工应提前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并进行技术交底,每天将该区域工程施工情况上报供暖运行部、调度中心,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四)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组织每周至少一次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例行检查。
(五)运行部对管道重点巡查区段每月更新一次,并报至调度中心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第三方施工处置管理
(一)预防性协调与沟通。兼职巡线员发现在管道100米内有施工时,应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是否可能扩展到管道保护范围,并告知管道保护的要求,获取施工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确定进一步协调解决的方式和步骤,并将此情况报告运行部专职巡线员。施工活动距离管线间距不同,其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可见下表:
施工活动距离管道间距与管理措施要求 | ||
施工活动距离 | 管理措施 | 其他要求 |
距管道边缘 <10米 | 安排专人现场24小时安全监护,每天将施工情况上报运行部 | 1.动土作业应确定供热管道位置走向、埋深等基础数据,必须人工开挖不允许任何机械开挖作业。 2.审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签定《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书》(***4)。 |
距管道边缘 10米—50米 | 兼职巡线员每天定时查看并报告施工进度,主管网每隔2小时巡查一次。 | 1.不允许爆破作业。 2.应在管道5米范围内建立隔离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给施工方送到《危及管道设施安全告知书》(***3)。 |
距管道边缘 50米—100米 | 询问施工人员工程施工进度及可能的扩展范围 | 告知管道保护要求,获取施工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并报告专职巡线员。 |
(二)危害告知。运行部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书面告知供热管道的运行工况、管道保护要求、涉及供热或供汽区域、事故停热或停汽后果及法律责任,并取得对方签字、盖章回执。(***3:《危及管道设施安全告知书》)
(三)方案审批。对于穿跨越管道的施工或在管道边缘10米范围内的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细致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由运行部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技术方案审批表)。
(四)签定安全生产协议。对于穿跨越管道的施工或在管道边缘10米范围内的施工,运行部上报分管领导并对方签定《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书》,确定施工时间。如有可能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五)施工过程管理。运行部应加强管道周围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1.安排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在管道附近的施工时,安排兼职巡线员和专职巡线员进行监护,必要时运行部再派人配合;对于有重要影响的施工,如爆破作业,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部)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留取影像资料。
2.施工现场情况报告。专职巡线员或现场监护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每天向运行部和调度中心报告施工单位的现场情况及对设备设施或管道潜在的影响,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制定措施。
第十二条 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及报告
(一)危害行为报告。巡查人员或公司任何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调度中心(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应向危害活动的实施人员讲清其危害后果及承担法律责任,劝阻其停止危害活动。在上报前应了解:
1.施工单位名称;
2.施工内容;
3.负责人员姓名;
4.联系电话;
5.危害实施情况。
(二)对巡查人员难以现场制止的危害活动,应立即报告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值班人员报告运行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对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抢修作业时,及时上报供暖运行部,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阀门检查内容方式及时间
第十四条 阀门检查
运行季:阀门必须具备正常开关操纵功能,阀门外观无腐蚀,阀门巡检记录完善。
非运行季:一次网阀门需定期保养,阀门可以正常开关操作,外观无腐蚀,阀门保养记录、巡检记录。
第十五条 一次网阀门井室检查
阀门井室雨后3天检查井室无积水、淤泥,阀门井室检查记录完善。
第十六条 阀门、井室巡查频率
(一)每年10月1日-次年3月31日(蒸汽全年运行),运行部每周一次进行一次网阀门的巡查工作,拍摄阀门照片并填写一次网阀门检查情况表,换热站每周巡查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部)每月组织一次阀门、井室巡查抽查。
(二)每年4月1日-9月30日,运行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网阀门保养或保养情况检查;二次网阀门和换热站阀门根据实际情况至少进行一次保养,填写阀门保养记录并拍摄照片;每周检查井室是否存在积水现象,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部)每月组织一次阀门、井室巡查抽查。
运行部雨季需对易积水井室增加巡查频次并进行检查清理,雨后三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一次网阀门井室按照比例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检查方式为现场阀门、井室检查,运行部阀门保养记录及照片检查。
第十八条 重点阀门及井室巡查
(一)运行部应重点检查一次网分段阀门、分支阀门及井室,易积水井室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部)备案。明确专职巡查人员。
(二)运行部应对重点巡查阀门、井室每月更新一次,并报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部)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第三方施工处置管理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条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抢修作业时,及时上报供暖运行部,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巡查日记录”应每天据实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相关人员亲笔签字,不得代签。巡查情况需在日报中反映。供暖运行部定期对记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阀门、井室巡查记录应据实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相关人员亲笔签字,不得代签。生产管理部定期对记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管网巡检考核罚则
(一)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管网巡查、抽查的,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部门100元。
(二)未填写巡查记录的,每次扣罚100元;巡查记录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的,每次扣罚50元。
第二十四条 阀门、井室巡查考核罚则
(一)阀门、井室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处理井室积水的,每出现一次,扣罚责任部门200元。
(二)未按规定要求开展一次网阀门保养及二次网阀门保养的,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部门100元。
(三)未填写巡查记录的,每次扣罚100元,巡查记录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的,每次扣罚5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供暖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