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关于2021年度市直部门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准的说明
市考核办:
按照市委常委会要求,市应急局在结合省《2021年各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标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市直机关绩效考核指标标准,建议我市对市直部门考核指标设置和计分方法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任务分工不力的(50分)
(一)指标概念
按照“既考结果、又考过程和工作要求”原则,将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制修订、执法检查、立案处罚、事故死亡人数纳入考核。
1.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落实率(10分):指以被考核县区生产经营单位总数为基数,完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清单制修订并执行落实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1位小数)。
2.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完成率(10分):指以被考核县区生产经营单位总数为基数,全员培训完成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1位小数)。
3.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10分):指被考核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1位小数)。
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立案处罚率(10分):指被考核县区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立案处罚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1位小数)。
5.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0分):指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
以上数据,被考核县区国内生产总值(GDP)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以应急部门数据为准。
(二)计算公式
1.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清单落实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清单生产经营单位数÷生产经营单位总数×100%。
2.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完成率=完成全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数÷生产经营单位总数×100%。
3.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已完成数÷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总任务数×100%。
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立案处罚率=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立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数÷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100%。
5.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报告期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报告期内国内生产总值×108。
(三)计分方法
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得分=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清单落实率得分+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完成率得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得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立案处罚率得分+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得分。
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清单达100%的,得10分。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每发现1家生产经营单位未完成主体责任制清单制修订的,扣3分;只制定清单未执行落实的,扣1.5分,扣完10分为止。
2.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完成率达100%的,得10分。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每发现1家生产经营单位未完成全员培训的,扣3分,扣完10分为止。
3.制定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且完成率100%的,得10分。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每发现1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未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扣2分,扣完10分为止;每发现1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未达100%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10分为止。
4.安全生产执法立案处罚率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值的,得10分,低于全市平均值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10分为止。
5.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的,得10分,同比上年升高的,每高出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10分为止。
6.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明查暗访等途径,并经调查核实,每发现1起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1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从得分中扣3分;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每新发现1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扣3分。扣完50分为止。
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扣分事项
(一)指标概念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扣分情形和扣分标准
1. 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每发生1起,死亡3人的扣3分,死亡4-5人的扣4分,死亡6-9人的扣5分。
2.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被上级约谈的,从总分中加扣3分;被上级警示的,从总分中加扣1分。
3.对1个考核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直接确定为“四等”。
4.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结论,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发生地(或被考核县区)不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酌情予以少扣分或不扣分。
一般及以上事故数据以市应急局统计数据为准。
特此报告。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