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发〔2021〕25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国体育***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在公共场所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室外健身设施。
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接收单位具体维护和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捐赠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时,应当与受资助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捐赠协议,造成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的,由捐赠单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依法申请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二)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协调分配市级以上专项经费。负责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数据信息审核。负责菏泽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监管。
(三)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县级以上专项经费,做好与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更新和安全的监管工作。
菏泽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接收单位职责
(一)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
(三)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四)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所指接收单位,主要包括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标注该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装日期及安全使用年限等信息,并设立维修报告电话。
鼓励、支持使用智慧健身设施,利用信息技术受理、处理维修报告信息。
第八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在保修期,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据协议由设施经营者依照法规或者约定负责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期限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报废,由接收单位负责拆除,并报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因村居撤并、选址不合理等原因需拆除安全使用寿命期内、可正常使用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择址配建同等面积和数量的设施。
第十一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质量、安装和建设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厂家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菏泽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招标。
第十二条 因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使用期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损坏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接收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10月3日印发
word:菏政办发〔2021〕25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pdf:菏政办发〔2021〕25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解读】菏政办发〔2021〕25号关于《菏泽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