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出台实施办法规范低保对象就业成本抵扣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近日,我县出台《低保对象就业成本抵扣实施办法》,更好地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
该《实施办法》明确抵扣范围、细化抵扣标准、规范抵扣程序。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城乡低保定期复查对象,已就业且月收入超过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固定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务工人员等可申请享受就业成本抵扣。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从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抵扣必要的就业成本,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县内固定就业人员、已在就业地购置房产的县外就业人员等,一般不抵扣就业成本;其他固定就业人员、灵活救助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务工人员根据产生的交通、租房等就业成本情况,抵扣我县低保标准的20%-50%;家庭特别困难、就业不稳定、家庭成员患大病等情形的,经集中会商,最高可抵扣低保标准的全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对象,应提供就业成本的相关依据,按照个人申请、镇(区)调查核实、确认的基本程序进行。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对已享受就业成本抵扣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实施办法》中还明确了不再享受就业成本抵扣的相关情形、日常公示等相关规定。
(陆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