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3]22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掌握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促进规范基金管理使用行为,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资金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41号),决定2013年在全省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协助办理相关业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二、检查内容
2012年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和其他基金。主要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二)参保缴费情况。参保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个人缴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补缴是否符合规定;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是否一致;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是否存在截留、侵占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开设是否符合规定;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等。
(四)支付发放情况。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五)经办服务情况。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否按规定定期披露基金筹集、支付信息,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帐等。
同时,各地要对2012年全国社会保障审计发现的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继续***,抓好整改。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采取省厅直查和市(州)自查的方式开展检查。省厅确定对5个市(州)进行直查,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查的范围。
(一)各地检查时间及范围。全省各地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于2013年6月开始至8月上旬结束,检查工作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配合。市(州)、县(市、区)的检查面合计不少于60%。检查中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检查结束后,各市(州)对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要进行总结,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措施和落实的效果,以及今后工作打算等,于11月15日前报省厅资金基金监督处,以便形成全省的综合报告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省厅检查的时间及范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厅将由厅资金基金监督处(2-3人)、厅农保处(1人),省社保局农保征缴处(1人)组成检查组抽查5个市(州),下查2个县(市、区)。
(三)检查方式。检查工作采取调研与检查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实地查看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资料;查看社保经办机构拨付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电话抽查一定数量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对按时足额发放待遇等情况进行查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是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保证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检查质量。
(二)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群体广,参保人员流动性大,经办管理更多集中在基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明确检查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及时总结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积累检查经验,提高监管能力。同时要注意收集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完善政策制度,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三)严格纪律,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与被检查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做到不错定,不包庇。对涉及套取、骗取基金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督促整改,严格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2012年度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
二、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表
三、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