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温馨提示函
全市各类企业:
集体协商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企业与职工代表依法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把职工利益诉求纳入理性合法的轨道,可以有效地减少因工资分配、休息休假等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促进劳资双方沟通理解、真诚合作。也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共同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社会和谐的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工会***,进一步实施《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就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事宜向你们温馨提示,请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和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生效后报地方工会备案。
特此函告。
祝全市企业在新的一年事业蒸蒸日上!
乌海市总工会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 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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