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司法局关于设立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区司法局《关于设立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顺司字〔2004〕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机构 成立 通知
顺司字〔2004〕14号
关于设立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粤司办[2003]16号)要求,镇、街道应设立调解组织。为此,结合顺德的实际,现就我区设立镇级调解组织的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各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称谓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
2、组织辖区内的民间纠纷排查活动,协调辖区内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辖区内的调解工作;
3、参与辖区内重大民间纠纷或跨两个以上村委会的民间纠纷的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做好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转化工作;
4、定期和及时地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调解工作和民间纠纷的情况,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三、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1、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各镇、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司法所、综治办、镇(街道)派出所的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2、成员由综治、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国土、环保、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农办等单位派员组成。
3、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日常调解工作。
四、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设立。
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报区司法局备案。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街道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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