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310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顺德区201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1254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合共土地完善手续后作为北滘镇城镇建设用地及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征地留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北滘镇城镇建设用地及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征地留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北滘镇上僚村辖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北滘镇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折合462.585亩,其中农用地462.54亩,建设用地0.045亩)。
四、上述土地,其中:
(一)土地属北滘镇城镇建设用地,其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顺德市农用地转用、征用和有偿使用土地暂行规定》(顺府发〔2000〕2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顺府发〔2004〕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4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0000元/亩,青苗补偿费3000元/亩。
2、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超出支付标准、调升幅度以及年限的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3、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在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外给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预留发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
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具体工作委托北滘镇政府与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协商确定实施。
(二)属本次征收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按照15%的比例计提给上僚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再提取留用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我局拟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