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19南方都市报)提留地处置23股东表决即可
顺德“土地公开交易15条”昨日出台,将村(居)征地留用地(简称“提留地”)的转让与国有建设用地一起纳入全区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不允许设置任何限制性准入条件。
南都讯记者何奎山 顺德“土地公开交易15条”昨日出台,将村(居)征地留用地(简称“提留地”)的转让与国有建设用地一起纳入全区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不允许设置任何限制性准入条件。对村(居)征地留用地的处置和收益分配,新政相比2011年的“25号文”放宽了政策限制,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的要求,改为只要2/3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出席会议并全体表决同意即可。区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旨在强化市场主导和政府宏观调控,打造阳光土地市场。
村(居)征地留用地由区统筹
“土地公开交易15条”全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的意见》,根据该政策规定,区内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村(居)征地留用地的使用权转让,均实行全区统筹安排,纳入区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方可推出市场。
“顺德区土地开发强度较高,建设用地十分有限,但此前区、镇街和村(居)的建设用地转让呈现分散推出的多头局面。”顺德区国土城建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称,新政策将国有建设用地与村(居)征地留用地的流转纳入统筹,是为了强化市场配置的主导地位与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对村(居)征地留用地的处置和收益分配,新政相比2011年的“25号文”放宽了政策限制,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的要求改为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该负责人表示,除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表决,留用地处置方案和收益分配还需要镇街及区政府审核批准。
住宅用地不准设置限制条件
新政策严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准入条件。“考虑到城市升级、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原因,被认定为区重点引入项目的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在公开交易时,可以从产业类型、税收目标和投资强度等方面设置专项开发建设要求。”区国土城建部门负责人表示,工业项目用地也可以增设注册资本、环保指标等专项开发建设要求,但住宅用途的用地不准设置任何限制性条件。
新政策特别指出,村(居)征地留用地在公开交易成交之前,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处置协议,其市场价值必须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确定。
为保证土地出让后依法合规使用,新政进一步强调土地出让后的履约管理,招商引资部门将与土地储备机构对工业项目和区重点引入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管,每季度统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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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留地流转相对放宽限制
新政在将村(居)征地留用地纳入区统筹的同时,对征地留用地的流转,也相对放宽限制。早在2011年,顺德区政府就公布了《顺德区规范集体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村(居)留用地处置方案须经本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但“土地公开交易15条”将这项规定更改,村(居)征地留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转让,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为: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表决通过。
“顺德村居规模不一,有的村居股份社股东两三千人,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的难度太大,时间成本太高,造成了土地用途‘表决难’的问题,不利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实现。所以新的政策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对此做出调整。”顺德区国土城建部门负责人表示。
对于新政放松了农村土地出让程序把关的质疑,顺德区农业局副局长冯翔承认新政策确实对农业部门提出新的要求,“区、镇街农业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处置方案和收益分配办法,要审核备案,对表决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法、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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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社不得将土地收益支付给第三方
在5月6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村(居)征地留用地成交后,处置收益在扣除成本后,盈余部分由镇(街)财政部门按相关收益分配方案直接拨付到各股东(股东户)的银行账户。但昨日发布的正式版本未出现以上规定,对留用地收益,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配使用,不得将土地收益以各种形式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这一点与征求意见稿不同,是考虑到集体经济收益属于全体集体,不应由政府分配。”区国土城建部门负责人解释称。
此外,“土地公开交易15条”不再强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时提取一定比例的物业作为集体资产长期运营。“旧政策要求必须提取首层物业的30%作为集体物业,但很多村居难以操作,为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自由权,新政策仅仅鼓励提取。”国土部门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