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正标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正标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展标):
我局查处你单位社会保险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302-1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302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到你单位住所地张贴及网上公告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302-1号),责令你单位在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302号)、《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提交清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302-1号)及送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风华路6号
联系人:陈嘉雯、梁子龙 电话:0757-28379074
邮编:528303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