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户中考照顾加分条件
2010年度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户中考加分审批已开始接受办理,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带备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条件如下:
(一)农村独生子女符合照顾录取的条件:
父母双方属我区农村居民并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包括再婚家庭中父母双方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对只生育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动员其领证,领证后列入照顾录取对象;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列为照顾录取对象;对符合生育二孩而未生育的原则上不列入照顾录取对象。对自愿终身不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合法收养),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列为照顾录取对象。
(二)农村纯二女户女孩符合照顾录取条件:
父母双方属我区农村居民,只生育二个女孩且一方已落实结扎的纯二女户,包括再婚家庭中父母双方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纯二女户女孩(原不够间隔生育二孩但落实结扎措施的,列为照顾录取对象)
对未落实结扎措施的纯二女户女孩,不列入照顾录取对象(同意办理缓结扎的除外),但女方切除子宫无再生育可能的夫妻,其女孩可列为照顾录取对象。
(三)我区村改(并)居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列为照顾录取对象。
(四)其他特殊情形:
1、双方为农村居民,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的,其女孩列入照顾录取对象。
2、双方为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有两个女孩的,如其前妻或前夫再婚后没有生育过的或未有再婚的,不存在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继兄弟姐妹的,其子女可列入照顾录取对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照顾录取对象:一是父母双方及子女有一方(个)户籍登记不在我市村民委员会的不属照顾录取对象。包括三种情形:工农户;二是父母双方户籍登记在村委会、子女登记在纯社区居委;三是子女户籍登记在村委会,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纯社区居委的;三是父母双方户籍登记在村委会,但2004年7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属非农业人口;四是父母把户籍从城镇社区居委迁回农村村委会的;五是因收(抚)养关系而存在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第姐妹及继兄弟姐妹的;六是曾生育两个或多个子女死亡后,家庭现存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的。
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在2010年4月19日前到村委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