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医疗机构管理步入科学化轨道
日前,笔者从市医疗保障中心获悉,《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医疗机构药店医保定点管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轨道。
据了解,今年初,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条件、确定流程、经办服务、动态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内容。市医疗保障中心医疗监督科负责人介绍,“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具有三大特点。
统一经办管理 强化监督指导
“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通过公示等程序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
“‘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位负责人说,即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受理、评估组织、协议签订,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使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简化申请条件 优化评估流程
“‘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简化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申请条件,优化了评估流程。”这位负责人介绍,“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从国家层面统一了定点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他表示,办法规定了“3+3”时限,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最大限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强调动态管理 优化定点机构
据了解,“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后的协议中止、解除等具体情形,强调定点医药机构“有进有出”。
这位负责人说,此举不仅为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也有利于促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动态优化和服务行为的持续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