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府字〔2019〕140号
镇属各有关单位、沙水村委会:
鉴于2016年时镇政府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府字〔2016〕66号)有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相关管理工作要求,经研究评估,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该《管理办法》。
文件废止后,我镇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依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明苗村垃圾填埋场系列问题整体解决方案及有关事项的复函〉》(佛府办函〔2016〕66号)、《关于调整高明苗村垃圾填埋场生态补偿(补助)范围的复函》(佛府办函〔2017〕66号)、《关于苗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补助金管理使用相关问题的复函》(佛府办函〔2017〕563号)、《关于印发高明区苗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补助金管理使用工作方案》(明府办函〔2017〕176号)、《佛山市高明区苗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补助金使用操作规程》及《关于印发高明区杨和镇关于苗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补助金新增部分分配使用方案》(和府字〔2018〕95号)执行。
特此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