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的意见
明府办[2008] 232号
关于促进我区精神病社区防治
康复工作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的发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开展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是精神卫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性环节。根据《***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省卫生厅等部门《转发卫生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通知》(粤卫[2008]9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4]281号)、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病人监管的通知》(佛残联[2007]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我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网络和康复治疗系统,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覆盖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性精神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防范狂躁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的意见》(佛府办[2004]281号)的要求,我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目标是:全面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使全区精神病患者的筛查检出率达6‰、监护率达90%、显好率达60%、社会参与率达50%、肇事率控制在5‰以下,绝大多数精神病人基本能得到治疗、心理疏导、工疗、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综合康复服务,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覆盖全区户籍人口。2008年完成全区精神疾病筛查建档工作,健全精神病社区信息档案采集管理制度;2009年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范畴,建立健全精神病防治康复网络,完善精神病人社区服药制度、新增病例报告制度、监护小组工作制度、重性病人肇事肇祸应急机制、困难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制度等一系列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制度;到2010年初步完成全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各项评估指标基本达到省市的要求,努力实现与市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基本接轨。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推进该项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职能分工,加强协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相应成立镇(街道)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和村(居)委会建立本地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网络,落实监护措施和报告制度,配合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各项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救助经费。
——卫生部门要将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精神病防治康复网络;组织精神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高明区新市医院要承担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配备专业医务人员组织对基层精神病专科医生的培训,提高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生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规范化治疗能力;做好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工作和康复训练;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精神病人及“三无”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精神病防治康复点的医生要及时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的住址、病史、病况等资料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各有关医院要为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生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其从事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的时间。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农村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和城乡五保、低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对救助期间突发精神病的援助对象,要及时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救治工作;负责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救治工作;对外地流入的精神病患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开展精神残疾者生活、职业技能康复工作。
——公安部门要把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之中;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要将有肇事肇祸史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及时送到相关医院实施强制治疗,并做好登记交接手续;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流浪精神病人及“三无”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对青少年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和青少年精神障碍心理疏导,防止精神障碍的发生;对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措施,特别是上学、放学期间,要加强对陌生人进出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接送制度,防止精神病人对学生、幼儿进行人身伤害。
——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安排落实专项经费,确保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适时研究制定我区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承担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动员社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服务等工作;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促进精神残疾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精神病防治工作开展的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呼吁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和参与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为我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配合学校、村(居)委会、媒体等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二)加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管理,落实具体工作制度和措施
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我区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加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根据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加强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网络建设,确保监护、防治、康复、管理等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精神病专科医院、疾控中心、基层医院精神科、精神病防治康复点、工(农)疗站、康复农场的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病情不稳定的精神病人要通过建立家庭病床的方式进行管理,由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生定期随访,在病历上认真做好记录。要对各项工作环节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精神病防治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好全国统一表卡,重点抓好新增病例报告制度、“精神病防治日”制度、随访制度、监护小组工作制度的落实,确保精神病人的康复效果。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对各镇(街道)、村(居)委分管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的干部和精神病人监护小组成员进行一次以上的培训;要通过进修培训的方式培养本地精神科专业人才,解决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人才短缺问题。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