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明府字〔2011〕21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修订并经十三届区政府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2008年7月5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府字〔2008〕3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0年1月22日十一届4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区政府人员组成及日常工作制度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政务委员,区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
副区长、政务委员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处理有关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区长、副区长、政务委员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在区长外出期间,由区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第七条 副区长、政务委员兼任区政府工作部门首长,负责领导本部门全面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在区长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对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层级请示、报告制度。遇紧急重大情况,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领导要尽快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应尽快向区长报告具体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区政府的各项政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对外发布新闻,原则上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特殊情况,可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性质,由区长、分管副区长或委托区府办、新闻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
区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镇(街道)的一般性会议或活动,以及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或领导同志委托有关人员审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全面贯彻***、***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必要的措施与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六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产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镇(街道)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上级有专门规定和文件外,区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区的各项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前须经区法制办审核。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或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并将规范性文件送其备案;政府要接受区政协的民主协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自查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社会舆论所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并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查整改;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将自查整改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其他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议事制度
第四十条 区政府的议事方式有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副区长、政务委员、区长助理,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官,秘书长、副秘书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常务副职领导出席。区府办副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
会议视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可邀请相关的区委领导参加,并可增加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和区政府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列席。
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区委、区人大的重要决定、决议。
(二)研究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副区长、政务委员、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官、秘书长、区纪委副书记(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常务副局长)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参加,并可增加区政府副秘书长、区府办副主任或有关单位的领导列席。
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审定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和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讨论审定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
(三)研究制定区政府阶段性的工作安排。
(四)研究决定单宗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财政资金支出安排;研究决定单宗评估价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政府性资产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新增借款;研究决定单宗面积50亩以上或评估价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非工业用地的处置。
(五)研究决定区长提出,或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提出、经区长同意提交的重要政务事项。
会议原则上每星期召开一次。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应按议事程序、议事原则进行;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四条 议事程序
(一)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事前应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研究协调后提出,报区长审定。
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汇集。
(二)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有关资料要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手中,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区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需交有关部门执行的,交有关部门执行。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把贯彻落实***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政府的决定与我区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集中讨论决定问题时,一般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持不同意见各方人数接近的情况下,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调后交由下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各人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独立负责处理,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副区长、政务委员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部门、镇(街道)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区长、政务委员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或根据需要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或政务委员签发。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
第十章 公文运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的正式文件,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决定;颁布重要政策及全区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批转区直有关单位的重要意见;转发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等。
第四十九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发文前须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下列公文,需由区长审批或签发:
(一)属重大政策问题、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问题的公文,以及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
(二)人员任免;
(三)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章制度,在某个时期相对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
(四)应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属副区长、政务委员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政务委员审批;涉及到两个以上副区长(政务委员)分管工作的,由有关副区长(政务委员)共同审批;牵涉全局的事项,有关副区长(政务委员)会签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属区长、副区长、政务委员授权的部分行文,由秘书长审批。
第五十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要经有关的副区长、政务委员审批,或按授权送秘书长审批。常规事项的行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区府办副主任)审批。
第五十一条 审批公文的批示要明确、清楚。同意的写“同意”;需会签的写“拟同意,请送×××批示”;不同意的写“不同意”;需修订完善的要写具体意见。只签名不作具体批示的视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的批示由区政府办公室传达贯彻后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外传。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四条 区直各部门代拟的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稿,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阅稿签名并加盖本部门公章,连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等一并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代拟的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稿,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之间对同一件事有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直各部门抄送区政府知悉、备案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送有关领导阅知后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上级政府来文,由区府办秘书科接收、登记、呈批、交办、催办、归档保存。所有上级来文,均应送秘书长提出拟办和贯彻意见,然后送区政府分管领导批示;牵涉全局的重要上级来文,其贯彻意见应报区长审定。
第五十九条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制度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需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2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各基层单位要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四条 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区政府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平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
第六十五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主要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庆典、挂牌、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主办单位应事先报送书面便函致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