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李伟芬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李伟芬:
因我局执法人员通过EMS邮寄催告书,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拒绝签收;因此我局现依法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明管(新)执〔2019〕字第49号](正文附后),请你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我局执法二大队(联系电话:0757-88988016)领取前述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当事人身份信息:李伟芬,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803号丽日名都27座2404房权属人,身份证号码:44062419**********,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号。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明管(新)执〔2019〕字第49号
李伟芬:
本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明管(新)罚〔2019〕字第4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履行义务。
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以下列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自行拆除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803号丽日名都27座2404房顶层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请于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前来本局执法二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