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NHFG2017004主动公开 南府〔2017〕16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反映(联系电话:8629360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海区加油站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项目建设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 第58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海区现有或新建的陆上加油站(含加油加气站,下同)均适用本办法。所有加油站须持有效证照守法经营。
第三条 成立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统筹加油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经贸、国土、规划、住建、安监、环保、交通、消防、质监等部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统筹协调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依照本办法的工作要求和各自的业务职能分别开展加油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建加油站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用地的选址必须符合省、市“十三五”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选址必须符合相关高速公路加油站布点规划)、《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的要求,所在地块必须符合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定,土地权属清晰。
新建城区加油站与相邻最近加油站(点)的车行距离不得小于1.8公里。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每百公里不得超过两对。
第五条 新建加油站土地用途须为商服用地(仅限批发零售或加油站)。新建加油站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5。
第六条 新建加油站项目选址应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办理:
(一)向规划点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经促、国土、规划、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现场勘察(根据新建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勘察单位)。新建加油站项目必须经上述勘察单位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下一步手续。
(三)根据各部门书面勘察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是否同意项目选址。选址通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报区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项目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相关规定,且已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用于新建加油站。
第八条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项目土地使用权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公开交易前,应报经区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省经信部门同意选址的批复后,方可组织公开交易。
参与竞买者在竞买前,应向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经信部门同意,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竞买。竞买成功后,由买受人(竞得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新建加油站项目后续手续。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工商部门办理加油站名称的《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后,报经区经贸部门申领省经信部门的规划确认等批复文件。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区发改部门申办新建加油站项目基建投资立项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凭新建加油站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和省经信部门的规划确认文件,并按要求备齐相应的材料,到区规划、环保、安监、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加油站项目建设竣工后,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区规划、环保、消防、住建等部门申请验收。
加油站的加油机应按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和定期申请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新建加油站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单位应到相关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经营证照,办理开业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新建加油加气站的,申请单位须向质监部门申领《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如业务范围涉及车用气瓶的安装,还须向质监部门申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重建、改建、扩建加油站
第十四条 现有加油站需要进行重建、改建、扩建的,由申请单位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组织现场勘察并根据各部门书面勘察意见,决定是否同意项目办理下一步手续。作出同意决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报区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组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报经区经贸部门申领重建、改建、扩建规划确认。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现有加油站改造如不涉及储油罐、油***改造的,无需办理改建规划确认手续。如改建后储油罐容量或油***数量增加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规划确认文件;改建后储油罐容量及油***数量未增加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发规划确认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区经贸部门后,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重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加油站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单位应凭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项目验收材料及相关经营证照报所属镇(街道)审查。审查通过后,申请单位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审查意见及相关验收材料向区经贸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加油站改造涉及加油机迁移、更换、增加的,在加油站改造完成后须对迁移、更换、增加的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迁建加油站及规划点调整
第十八条 在“十三五”期间,各镇(街道)按《佛山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三五”(2016—2020年)发展规划》要求,确定加油站迁建计划报区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组。区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组汇总各镇(街道)迁建计划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因城镇发展、交通建设等重大因素变化,需调整迁建计划的,应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经区加油站项目管理工作组向区政府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迁建加油站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迁建。
第二十条 《佛山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三五”(2016—2020年)发展规划》实施期间,我区加油站规划点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城镇发展、交通建设等重大因素变化,需调整规划点的,应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以下程序申办规划点调整: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规划点调整申请函。申请函应包含以下内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调整后规划点的可实施性(拟用地性质情况和用地落实可行性),周边现状加油站情况(与相邻现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是否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等。涉及迁建规划点调整的还需提供各方支持调整的书面证明材料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由区经贸、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区经贸、规划部门均同意调整规划点的,由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经贸、规划部门联合上报佛山市经信、规划部门。
(三)上级经信、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点调整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按本办法规定申办迁建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油站建设项目必须在省经信部门的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不予延期,如有充分理由确需延期的,应在文件到期前两个月前向区经贸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报省经信部门批准;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加油站项目申请单位必须负责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和投产经营,不得在加油站首次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将新建项目和土地使用权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租。
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资产转让或出租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建设与申报不相符的加油站,否则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参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年检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由省经信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要求参加年检的企业,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新建加油站土地的,在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若该加油站点仍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选址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公开交易。
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证照守法经营,加油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主动申请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故不办理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加油站不再经营的或者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停歇业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通过公开交易或租赁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且经营者在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未能续期的;
(三)加油站经营过程中因规划或城市建设等原因拆除且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其他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不明晰事宜,由成员单位集体研讨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项目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178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新建加油站用地历史问题的批复》(南府复〔2014〕520号)同时废止。
***:1.关于XX规划点新建加油站项目选址备案的函
2.南海区新建加油站项目初步选址申请表
3.南海区重/改/扩/迁建加油站项目申请表
4.南海区加油站项目勘察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