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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7日发表  

NHFG2017001

主动公开

 

南府〔2017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

 

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上市办反映(联系电话:8123202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222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

 

扶持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引导优质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北斗星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总部企业、增资扩产企业、雄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定义如下:

(一)“上市企业”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

(二)“挂牌企业”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和“股交市场挂牌企业”:

1“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2“股交市场挂牌企业”是指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及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板挂牌的企业。

(三)北斗星企业:经区政府认定的北斗星企业。

(四)“上市后备企业”是指依照《佛山市南海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南府〔2011〕228号)要求纳入“南海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的企业。

(五)“总部企业”是指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机构(其中至少1家为区外制造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区内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下属企业、机构在其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的占比不低于25%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格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企业。

(六)本办法所称“增资扩产”,特指区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及地区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用地规划等政策情况下,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生产效率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新购设备总价格3000万元以上)的活动,形式包括购置新设备、改造旧厂房、扩建新厂房等。(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

(七)雄鹰企业:经区政府认定纳入“雄鹰计划”的企业。

(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企业,且认定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九)申请扶持的上市企业和挂牌企业须纳入“南海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满3个月。

(十)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增资扩产企业,其当年的纳税增幅须高于年度全区的本产业(指第一、二、三产业)税收增幅。总部企业按其主营业务界定产业类别。

第二章 对企业上市、挂牌及优质企业的扶持

第三条 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主板首次挂牌,经该中心审核,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挂牌奖励。符合多项的,不重复奖励。

(一)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二)挂牌期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进行了有效交易,实现融资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主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另外给予企业奖励:

(一)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

(二)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三)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125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企业成功进入到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在新三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

(一)累计融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奖励50万元;

(二)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三)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200万元;

(四)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25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我区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从2013年起进行改制的,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地方贡献,按地方贡献的80%给予贡献主体补助。其中,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支付补助的60%给拟上市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行支付余下40%部分。

(二)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未曾获得本办法第五条相关奖励的,奖励300万元;

2企业已获得在新三板挂牌奖励的,另外奖励200万元;

3企业已获得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不再奖励。

(三)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四)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五)企业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募集资金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

3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

4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400万元;

5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600万元。

第七条 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南海区后支付给企业。

第八条 区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工商注册地迁入南海区的,给予企业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第九条 区内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已经完成投入南海区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融资额在15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奖励50万元;

  (二)融资额在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三)融资额在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150万元;

  (四)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400万元)给予奖励;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南海区已完成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区内直接控股的企业,首发募资奖励资金在规定的募集资金投放于区内并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第十一条 鼓励我区上市公司股东在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企业和个人减持限售股合共所产生地方贡献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我区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受让股权、认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目标企业)的重大交易(兼并重组)行为。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交易金额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一)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以下统称交易金额)4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兼并重组后第一年营业收入增幅需达到20%;

    (三)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在我区,且保证5年内不得解散重组,不得迁离南海区。否则申报企业所得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还我区。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企业可向区上市办推荐1家辅导机构(券商、咨询公司、投资机构)申请辅导奖励。辅导机构成功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成功辅导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申请辅导奖励的辅导机构,必须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须在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前3个月将服务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交区上市办备案。

第十四条 自本扶持办法实施之日起,扶持对象(除“总部企业”及“增资扩产企业”外)在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以下简称“金融高新区”)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资金补贴:

(一)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三年内分期支付完毕;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写字楼(办公)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规定如下:

1上市企业、北斗星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2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3上市后备企业、雄鹰企业和股交市场挂牌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区外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入金融高新区,并在金融高新区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我区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扶持。

(三)金融高新区的办公用房是指经金融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在金融高新区范围内,具有商务、金融、办公等用途且办公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业载体。

(四)本扶持办法实施前已在金融高新区内租赁了办公用房的扶持对象,须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重新租赁办公用房,才享受本办法相应的租金补贴扶持;如因业务拓展扩租的,原有物业租赁合同必须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结束,扩租的办公用房才可享受本办法的租金补贴扶持。

(五)区内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北斗星企业、上市后备企业、雄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金融高新区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不将注册地址迁至金融高新区。企业享受自建、购买或租办公用房补贴的物业,只能作本单位或关联企业办公使用,且5年内不能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用途。

第十五条 成功申请“第二章对企业上市、挂牌及优质企业的扶持”相关扶持补助的企业,5年内外迁的,依本办法获得的挂牌上市奖励及补助(含同期利息)必须全部退还我区。

第三章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第十六条 我区现有企业组建总部企业并获得认定的,其组建时因股权交易所产生的区级地方贡献,等额补助给企业。

第十七条 其他扶持措施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95号)执行。

第四章  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用地支持。对于投资强度大、税收预期高、产业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增资扩产需求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时,对区政府认定的投资强度大、税收预期高、产业发展前景好的区重点增资扩产项目,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多种途径满足企业用地需求。

第十九条 给予资金扶持。从增资扩产项目完工当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增资扩产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在3年内获得的事后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为1000万元。

第五章 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用地进行建设的,优先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各级“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政府优先保障本办法扶持企业的土地、电、水、气等基础要素供应。

第六章 扶持的申报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表格、奖励(补助)方案,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再由区上市办、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实际职能核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奖励(补助)。其中,企业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和融资奖励须先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境外资本市场”的认定,由企业向区上市办提交申请,经区上市办审核后,再报区政府认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但不重复享受以税收环比增量为标准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设立“南海区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本办法中“第二章:对企业上市、挂牌及优质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上市办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第三章:对总部企业的扶持”和“第四章: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以企业税收贡献核定奖励或补贴的,区、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前100家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在该中心挂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关于在交易中心的“融资”,是指以发行债券及区上市办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成的债务融资,或者以股份转让、增资扩股、股权质押以及其他方式完成的股权融资。

第二十八条 “新三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申请融资类奖励的,企业年纳税额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获高级别融资奖励者不兼得低级别奖励,如此前已获得低级别奖励的,应抵减已获得的融资奖励再进行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250万元为限,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125万元为限。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重复申报我区现行其他同类政策。

第三十条 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享受技术开发补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中纳税、税收均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年度内的实际入库金额为准。

第三十二条 奖励或补贴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上市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关于总部企业和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内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解释,其他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各镇道)结合本办法,自行制定、更新对本镇道)企业上市和发展的扶持政策并设立相应的上市工作机构开展企业上市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并成功申请奖励认定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奖励结束为止。由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南府〔2013〕330号)于2016年10月1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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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3:46:5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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