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0086号案原告韦家焕诉被告朱中银朱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中银、朱中华: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30086号案原告韦家焕诉被告朱中银、朱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0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中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家焕归还借款本金18714.76元,并应以18714.7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利息以8285.24元为限),息随本清;二、被告朱中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朱中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家焕负担114元,被告朱中银、朱中华连带负担36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韦家焕,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