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081号案原告张鹏诉被告唐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仲文: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9081号案原告张鹏诉被告唐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908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唐仲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2月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上限)计算的利息予张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2.2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共3222.28元(原告已预交297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297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