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304号原告深圳前海大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查永杰谭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晓利: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4304号原告深圳前海大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查永杰、谭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430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查永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5000元及利息20925元(以46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扣除已支付的三个月利息),并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6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向原告计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为8990元);2.被告谭晓利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