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伪造假证骗贷闺蜜相助被控诈骗——检察官提醒小额贷款市场鱼龙混杂借款需办理抵押登记
以番禺的房子作抵押借贷375000元,面对这样的生意,办理小额贷款的刘某欣喜过头,没做调查就匆忙借贷,谁知借贷人伍某的房产证竟是假的,导致刘某直接损失达35万(伍某前期已还部分)。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借贷双方都有过错,伍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刘某在办理借贷手续时,未作任何查验,也为后续借贷埋下安全隐患。
案情回顾
伪造房产证诈骗得37.5万元
去年11月,陈某找到闺蜜伍某,请她帮忙借贷375000元。明知陈某没有还贷能力,但出于对朋友信任,伍某没有拒绝。随后,陈某以伍某父亲名下的房产为由找人制作写有伍某名字的假房产证,以此为抵押物,伍某默许。
11月24日,伍某、陈某、刘某约定,伍某为借款人,向刘某借款37.5万元。刘某委托人见房产证地址与伍某身份证地址一致,且伍某也有钥匙能开门,便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7年2月,刘某发现伍某未还款,还失去了联系,查询得知伍某提供的房产证为假证,便立即报警处理。后伍某主动到案,交待了以假证抵押借贷的犯罪事实,陈某至今仍在逃。
检察官释法
帮助闺蜜行骗 涉嫌合同诈骗罪
检察官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假证签订借款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比较普遍,南海检察院也先后办理过多起此类案件,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难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案中,伍某明知自己与陈某不具备还款能力,仍禁不住闺蜜游说,答应帮其骗取借款,案发后,虽然有证据显示钱被陈某拿走,但伍某是实际借款人,仍需承担合同诈骗的罪名。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包括个人非法占有和帮助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鉴于伍某有自首情节,且其父已帮其还债,伍某最终被判9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民间借贷房产证须办抵押登记
检察官表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检察官提醒,对于借贷者而言,要科学预估个人的还款能力,不要轻信他人,去做担保签协议,以免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在所有风险规避考量中,借贷人的资质是最重要的。在对方出示房产证等抵押物证件时,需提前查明产权登记状况,明确产权人是否独立,并查明抵押物是否设置有他项权利,并及时到相关权属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及损失的发生。
文/珠江时报记者 梁雅诗 程虹 通讯员 南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