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113号深圳市桂中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113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桂中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X8
法定代表人:李伟文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沙河西路3151号40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内衣基地田园路西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施工的龙邦高科技产业园基坑支护和土方工程现场正在施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2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编号:WT1994***836)显示,型号规格为HD1430R5,车辆识别代码为KWJ32E01HGK005104的挖掘机林格曼黑度级数为1.25级、排气不透光烟度为0.95m-1 ;根据《检验报告》(编号WT1994***835)显示,型号规格为PC-130,车辆识别码未标明的挖掘机林格曼黑度级数为2级、排气不透光烟度为2.31m-1,均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限值:林格曼黑度级数为1级、排气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m-1)为0.5m-1。故你单位2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排放的尾气均超出了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10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19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为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