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90号(深圳市满力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90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满力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0H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4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第三工业区博聚潜能工业园1栋6楼603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解冻工艺和清洗车间产生的废水部分通过管道直接排入下水道,采样人员现场在下水道隔离池管口采集了水样。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4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MX-WSW2018/0004)显示,你单位下水道隔离池管口废水水样监测结果:PH值为6.55,色度为4倍,悬浮物为91.0 mg/L,化学需氧量为276mg/L,氨氮为4.26 mg/L,磷酸盐(以磷计)为1.68 mg/L,动植物油为85.7 mg/L。其中化学需氧量、磷酸盐(以磷计)以及动植物油的浓度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为110mg/L,磷酸盐(以磷计)为1.0 mg/L,动植物油为15 mg/L)。经核查,你单位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主要从事冻鱼的生产,主要工艺有解冻、分拣、速冻等。根据环评批复,该项目无工业废水排放,解冻及分拣工具清洗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须落实收集池妥善收集委托经环保部门认可的工业废物处理站集中处理。你单位未按照批复要求对全部清洗废水收集拉运处理,而是通过管道将部分清洗废水直接排放至下水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8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2108号),责令你单位停止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18年5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解冻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经车间明沟和塑料管道收集到两个大白桶,中间设有一个开关阀门,直接连接工业区下水道已切除。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称:1、希望以教育和纠正为主,处罚为辅;2、我公司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停止了废水直排的违法行为,并签订了废水拉运协议和持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鉴于企业经营困难,罚款将使企业举步维艰,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实际情况和申辩,从轻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一章§1.1裁量标准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6月8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