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54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港式天天茶餐厅)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54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港式天天茶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722807XM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5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南81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经营餐饮项目,该餐饮项目燃用液化气,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我局委托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分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餐饮油烟进行检测。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分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2018年1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CPKU-011218.02)显示,你(单位)油烟排放口检测结果为11.0mg/m3,超过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 mg/m3,超标4.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8年1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10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18年2月28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餐厅现场检查时未营业,厨房未使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8.7裁量标准(二)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浓度超标3倍以上-没有信访投诉案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4月2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