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财政局关于区政协一届三次会议第201900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刘牧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好科技金融的工具,加快推进民营科技产业发展,应对国际不利环境的挑战的建议》(下称“提案”)收悉。提案对加快推进坪山区民营科技产业发展、有效应对国际不利环境的挑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
提案由区财政局主办,区科技创新局协办。我局高度重视办理工作,由分管副局长牵头,多部门和局内相关科室共同参与,认真讨论研究,切实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二、关于提案的初步意见
(一)对提案反映的第1条建议“应根据坪山区新兴产业的发展战略加大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建议设置100亿的并购型产业引导基金;50亿的中早期政府引导基金”,答复如下:
我区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新兴产业投资子基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2018年,坪山区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本级收入仅43.45亿元,体量较小,重点投入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同时还要投入产业基础设施、产业重点建设等。目前,根据我区的财力,坪山区政府引导基金仅设立了10亿元。
(二)对提案反映的第2条建议“提高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市场化运作资金的参与比例限制;如并购型基金可提高至50%,早期科技创业型子基金参股比例可提高至70%;不要求‘不能作为第一大出资人’”,答复如下:
根据《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单个新兴产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级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70%,市区引导基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天使基金除外)”、第十条“引导基金对于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的规定,目前我区政府引导基金相关管理规定未达到提案涉及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到有以下几点情况。
一是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过大不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本,不能充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单一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提高至50%及以上后,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功能可能会因政府更严格的管理约束而削弱,不符合设立引导基金的初衷;三是从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实践案例来看,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存在达到或超过委员所提比例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规定,目前我区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要求来设立,根据委员提出的“政府引导基金不要求‘不能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意见建议,我局将进一步研究可操作性,并适时逐级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提案反映的第3条建议“降低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门在子基金中的决策参与,建议不参与投委,将合规性审查作为主要的参与形式”,答复如下:
根据《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投资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投资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于投资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的子基金,投资公司可自行或委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委员;也可以不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但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外部委员或观察员(以下简称“外部委员”),该外部委员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委派的投委会委员或外部委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本细则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经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研究同意后对违反《管理办法》、本细则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的规定,投资公司可自行或委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委员。
坪山区政府引导基金在目前已设立的子基金投决会中,既有作为投委会委员的角色,也有作为投委会外部委员或观察员的角色,无论哪种角色,坪山区引导基金均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投决会中主要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区政府引导基金在后续设立子基金时将主要作为投委会外部委员或观察员,充分发挥市场决策机制的优越性,不过多参与拟投资项目的表决。
(四)对提案反映的第4条建议“加大具备国际竞争力但周期较长的战略性科技企业的支持。以期待长远建立本地科技企业的竞争力”,答复如下:
一是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导向功能,在引领源头创新方面打造新引擎,带动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新兴产业等领域,满足我区在培育新兴产业以及经济发展转型方面的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结合我区产业布局特点,聚焦三大核心产业领域,与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使母基金对接,实现市区联动,推动设立各类产业基金,促进我区科创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是完善科技政策支持。我区现有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措施覆盖了对各创新要素、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创新载体建设及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的资助或奖励。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型企业集聚的深圳东部中心,我区科创部门编制的《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在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融资租赁、投贷保租联动等领域进一步完善了我区科技金融体系。
三是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开展海外交流合作。依托“一国两制”优势,以往返西九龙高铁、东部过境等战略通道为支撑,深化与港澳地区在科技、金融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加强与港交所交流合作,建好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高端论坛,打造深港科技创新东部走廊。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重要支撑区建设,深入挖掘国际友好城市资源,依托中欧、中以等创新中心,全力整合国际创新资源,探索与海外合作共建中欧创新孵化器,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项目。
此函。
坪山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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