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汕府办〔2013〕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为做好我市的推广使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为做好我市的推广使用工作,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粤府函〔2013〕222号)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时间要求
(一)推广使用时间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13年12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粤Ⅳ车用汽油;从2014年1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Ⅳ车用柴油。
(二)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时间
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粤Ⅳ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
二、组织领导
汕头市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经信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起草市政府通告
起草汕头市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负责单位:市经信局。
(二)发布汕头市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按要求完成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负责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按要求销售符合标准的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
负责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五)公布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价格
负责单位:市物价局。
(六)保障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市场供应
负责单位:中石化广东粤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汕头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汕头有限公司等批发企业。
(七)加强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油品标准、质量、计量和价格等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负责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环保局。
(八)组织开展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负责单位:市经信局牵头会市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
(九)加大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的宣传力度,组织所有加油站张贴汕头市政府通告等宣传资料
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协办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工作,关系到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
(二)合力推进,强化监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各加油站严格按要求落实推广使用的各项工作,及时公布本地区关于油品标准、质量、计量、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推广使用工作落到实处;市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推广使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开展工作,加强油品标准、质量、计量、价格等的监督检查,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有序推进
加大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的宣传力度,发布汕头市政府通告,组织在加油站张贴市政府通告等宣传资料,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通过门户网站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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