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反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于2020年3月12日至4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集《龙华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目前征集活动已截止,共收到7份意见,现将征集意见及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
意见 | 理由 | ||||
1 | 深圳市龙华上塘股份合作公司 | 关于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与规划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35%的,冲突部分用地不作补偿,由政府无偿收回。” 建议改为按原政策(《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109号)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 此条例与原政策修改幅度较大,对我司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村民反应激烈,不利于项目推进。 具体表现为:我司涉及2宗非农用地,08年核定且符合当时法定图则的非农建设用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用地法定图则进行了调整,导致非农建设用地与规划存在小面积冲突(原规划道路重新规划调整到了我司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 | 解释 | 为尊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历史,遵循非农建设用地等价值原则,结合龙华区非农建设用地实际情况:非农建设工商用地规划功能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途的,与规划冲突的,按原用地规模在原地等面积调整,对于非农建设工商用地规划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的用地,若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35%的,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
2 | 深圳市龙华东二股份合作公司 | 关于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与规划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35%的,冲突部分用地不作补偿,由政府无偿收回。” 建议改为按原政策(《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109号)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 此条例在原政策基础上,修改幅度较大,对我司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村民反应激烈。 具体表现为:我司涉及的非农用地,08年核定且符合当时法定图则的非农建设用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用地法定图则进行了调整,导致非农建设用地与规划存在小面积冲突(原规划道路重新规划调整到了我司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 | 解释 | |
3 | 深圳市松园股份合作公司 | 关于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与规划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35%的,冲突部分用地不作补偿,由政府无偿收回。” 建议改为按原政策(《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109号)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 此条例在原政策基础上,修改幅度较大,对我司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村民反应激烈。 具体表现为:我司涉及的非农用地,08年核定且符合当时法定图则的非农建设用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用地法定图则进行了调整,导致非农建设用地与规划存在小面积冲突(原规划道路重新规划调整到了我司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 | 解释 | |
4 | 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关于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涉及城市更新重点统筹片区需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在原龙华街道(现大浪、龙华、民治)、原观澜街道(现福城、观澜、观湖)范围内调整。” 建议改为“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需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在原龙华街道(现大浪、龙华、民治)、原观澜街道(现福城、观澜、观湖)范围内调整”。 | 考虑到龙华区城市更新项目重点统筹片区仅有13个,而位于重点统筹片区之外的众多旧村及旧厂房亦亟需更新改造,且地方村名及厂房业主的更新意愿非常强烈。但大部分更新项目受制于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而不能顺利实施。 | 解释 | 借鉴其他区做法,结合龙华区实际情况,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已适当放宽调整范围,一般城市更新项目调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在原行政村范围内调整修订“在本街道办范围内调整”,城市更新重点统筹片区在原街道办范围内调整修订“在原龙华街道(现大浪、龙华、民治)、原观澜街道(现福城、观澜、观湖)范围内调整”。 |
5 | 深圳市库坑股份合作公司 | 一、关于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 建议修改为“已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与专项规划审查同步推进”。 | 在专项规划审批完成后再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将增加城市更新的相关环节,客观上拉长了审批链条,与市政府要求城市更新提速提效的相关要求不符。 | 解释 | 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情况,城市更新项目周期较长,即使城市更新单元纳入计划,在未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前,仍存在失效和被清退的可能性。为规范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市更新项目稳定实施,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才可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 |
二、关于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原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义办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如需变更到本原行政村内某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应由原行政村及其所属各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明确的书面证明文件,并须取得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国资局)书面同意意见。” 建议修改为“应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建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用地的分配和使用台账,并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原行政村和相关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向非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或变更手续,并由非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征求取得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国资局)书面意见后予以办理”。 | 根据龙华区集体资产相关规定,涉及非农用地集体资产处置事宜,为避免今后的信访事件及违规事件,秉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 采纳 | 我局已就该建议征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意见,结合其意见已修改完善条文。“原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义办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应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建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用地的分配和使用台账,并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依据台账需使用自身所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经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涉及指标的台账分配及变更应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原行政村和相应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申请办理使用或变更手续,并须取得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国资局)书面同意意见”。 | ||
三、关于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中“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落地地块已建或未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据办理时地块现状情况负责认定。” 建议修改为“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的,调整前地块现状已建或未建情况,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据办理时地块现状情况负责认定。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落地地块已建或未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据办理时地块现状情况负责认定”。 | 考虑到部分需调整的非农建设用地存在现状情况与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上标注情况不一致的情形 | 部分采纳 | 已修改完善条文“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未建类型认定,以原相关主管部门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为基准,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办理时地块现状情况进行认定”。 | ||
6 | 个人 | 一、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均提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前现状为空地的,土地由政府按程序收回,调整前属建成区的,建筑物保留使用。但未对土地的处置进行明确约定,是否也由政府按程序收回。 | ------ | 解释 | 该部分用地情况复杂,涉及的因素较多,现阶段处理较为困难,今后规划实施时根据土地情况的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
二、第二条提到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工商用地、未建房户用地。第十五条提到未建房户用地可调入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是否可以理解未建房户用地调入城市更新的审批程序及后续地价计收等操作事宜均按照非农建设用地工商用地执行。如不是,请明确操作程序及细则 | ----- |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村民居住用地禁止转让”及《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中“非农建设用地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目前。该规范性文件仍有效,同时,我市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允许和鼓励原农村居民住宅(含统建楼)用地入市交易。 | |||
7 | 深圳市三栋屋股份合作公司 | 一、关于第十五条【未建房户用地】“在征得未建房户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并充分保证其住房权益的前提下,非农建设用地的未建房户用地,可以采取一个或多个社区统建方式处理,也可调入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 建议修改为:在征得未建房户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并充分保证其住房权益的前提下,非农建设用地的未建房户用地,可以采取一个或多个社区统建方式处理 ,也可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处理,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 因目前龙华区的拟更新项目合法比例平均不足40%,未建房户用地仅可以调入已列入计划的更新项目,解决不了计划申报碰到的合法比例不足问题。所以,为切实有效解决推动更新项目计划申报普遍存在的合法比例不足问题,建议未建房户用地调入做法与非农工商用地保持一致,在计划申报阶段,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先行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核查意见。在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手续。 | 解释 |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村民居住用地禁止转让”及《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中“非农建设用地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目前。该规范性文件仍有效,同时,我市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允许和鼓励原农村居民住宅(含统建楼)用地入市交易。 |
二、关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未建类型认定,以原相关主管部门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上标注为准”。 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成未建类型认定,原则上以原相关主管部门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上标注为准,但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或调入更新的,调整前地块现状已建成或未建现状” |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一些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标注为空地,但因疏于对用地的管理、政府查违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用地被违法建筑侵占,无法拆除,若以方案图备注为准,就必须要拆除建筑物变为空地,但实际是无法拆除建筑物的,这样就导致无法实现该非农建设用地的原地开发及调入更新项目,为充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建议此部分按照现状认定为已建,参照已建用地规则等面积调入更新。 | 部分采纳 | 已修改完善条文“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未建类型认定,以原相关主管部门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为基准,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办理时地块现状情况进行认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