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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科协制定了《深圳市南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山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月2日 


深圳市南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科普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本区科普基地认定、资助、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科普基地,是指本区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认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区科协负责区科普基地的认定、考核和资助等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点的认定推荐、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认定标准和资助类型

  第四条  区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天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是指生产类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展览馆等;

  (五)企业科技传播类,是指科技类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科技企业展览馆等;

  (六)信息传媒类,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五条  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企业科技传播类等五类区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场地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可用于科普展教的场地;

  2.可供公众参观以及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特色科普资源;

  3.采用声、光、电等技术手段进行科普。

  (二)开放接待能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二百日,国家对特定科普教育基地开放时间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2.通过区科协指定的渠道以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三)具备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投入,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开展,以及展教设备运行和更新。

  (四)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建立5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可以结合本单位特色,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各级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

  第六条  信息传媒类区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把科普宣传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固定的栏目或者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其中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原创性科普相关报道、宣传平均每周不少于10条(篇),年传播总量不低于500万人次;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原创性科普相关报道、宣传平均每周不少于5条(篇),年传播总量不低于100万人次。

  (二)有持续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确保科普工作正常运行。

  (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

  (四)配合区科协积极宣传、报道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重大科普活动。

  第七条  申报区科普基地的运营单位需为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其中场馆设施类需在本区,信息传媒类面向群体需以本区公众为主。

  第八条  区科协对非财政核拨的区科普基地(不含获得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的区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给予资助,具体包括下列资助类型:

  (一)对新申报认定的区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资助;

  (二)对认定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区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资助。

  上述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及当年度区科普经费预算额度确定。

  对区财政核拨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的建设、运营资助,需由运营单位制定预算,区财政予以相应保障。

  获得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的区科普基地,其建设、运营经费按照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相关规定执行,区科协不再重复给予建设、运营资助。

  第三章  申报、认定与建设资助

  第九条  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和建设资助工作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可以向区科协申报。联合建设和管理的,由其中一家运营单位作为主体向区科协申报。

  第十条  申报、认定程序包括下列环节:

  (一)区科协在其网站上发布区科普基地认定和建设资助申报通知或者指南;

  (二)运营单位根据通知或者指南要求,填报认定申报表、建设资助相关申报材料;

  (三)区科协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家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对运营单位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四)区科协可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认定科普基地名单和建设资助金额;

  (五)区科协将拟认定科普基地名单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异议,由区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区科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以同一事由且已经区科协调查核实处理的异议,区科协可以不再受理;

  (六)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足以影响认定结果的,由区科协根据实际对运营单位授以“南山区科普基地”称号和挂牌,给予建设资助,并且在其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运营单位科普工作和经费管理等制度、上年度和本年度截止申报月科普工作总结、申报月至本年底和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资助信息表(如不申请资助,可不填报)。

  第四章  考核与运营资助

  第十二条  区科协对认定满1年的区科普基地按年度进行考核和运营资助。考核和运营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考核采取绩效考核制。

  第十三条  考核与运营资助程序包括下列环节:

  (一)区科协在其网站上发布区科普基地考核与运营资助通知或者指南;

  (二)运营单位根据通知或者指南要求,向区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资助信息表(如不申请资助,可不填报)等相关材料;

  (三)区科协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家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对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考核运营单位科普工作实效,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并且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考察;

  (四)区科协可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和运营资助名单、金额;

  (五)区科协将运营单位考核结果和运营资助名单、金额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异议,由区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区科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以同一事由且已经区科协调查核实处理的异议,区科协可以不再受理;

  (六)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足以影响认定结果的,由区科协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参加考核的视为不合格。对考核优秀、良好的运营单位予以资助,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营单位予以通报,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区科普基地称号。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区科协对区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该认定自行失效。

  符合认定标准的运营单位可以在认定到期后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区科普基地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区科协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及时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等材料;

  (二)主动上报重大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联系人、地址、名称变更,影响场地设施正常开放的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落实区科协信息宣传工作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科普宣传工作;

  (四)未经区科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挂牌地点。

  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合区科协有关工作的,区科协可以视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者取消认定等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各有关部门利用区科普基地资源开展科普活动,并为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必要支持。

  鼓励区科普基地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

  鼓励区科普基地发挥南山区科技产业优势开展亮点活动、创新科普内容,形成南山特色。

  区科协组织区科普基地开展工作交流培训活动,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区科普基地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年度考核优秀的区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申报区科普活动项目,区科协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区科普基地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且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十九条  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协应当在有效期内取消对该运营单位的称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和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宣传***、封建迷信,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或者整改后经考核仍不达标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擅自将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挪用科普经费的;

  (七)企业单位登记主体资格注销或者吊销的;

  (八)未能达到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或者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

  对因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取消称号认定的运营单位,由区科协追回违规行为发生当年以来区科普基地建设、运营全部资助资金,在被取消称号之日起5年内申报各级科普基地认定的,区科协不予受理及推荐,同时按照市、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内运营单位申报市级以上科普基地的,原则上应先申报认定区科普基地,特别优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市科普基地经运营单位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区科普基地,其认定有效期自获批区科普基地之日起至市科普基地失效日止。

  按照前款规定认定的区科普基地,如其市科普基地称号被取消认定,其区科普基地称号将被同步取消。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区科普(教育)基地,自本办法施行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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