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实施细则十问十答
【商贸|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市商务局于2020年4月30日印发的《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实施细则》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我局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商〔2017〕269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商〔2019〕368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19〕29号),制定《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五章十三条,重点是规范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主要从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单位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职责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为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共三条,分别从资金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三章为项目申报及评审,共二条,主要从项目库管理要求、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入库、支持计划、资金拨付等方面进行阐述;第四章为监督检查,共两条,主要从项目抽查、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五章为附则,包括解释机关和实施期限两项内容。
三、《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
答:《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3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加工贸易的概念是什么?加工贸易企业包括有哪些?
答: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的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五、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有哪些?
答: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国有和民营等企业(下称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参加加工贸易内销展会的其他进出口企业。
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六、《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有三个项目予以支持:
1、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评估和辅导项目
2、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学习培训项目
3、加工贸易开拓国内市场内销展会项目
三个项目的支持标准分别是:
(一)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评估和辅导项目
支持珠海市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创新发展接受评估和辅导服务。企业自主选择境内外专业咨询或辅导机构,为其创新发展提供评估或辅导服务,主要包括基本评估、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按三个阶段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以下补助:
1.基本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并支付的协议服务价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深入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并支付的协议服务价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3.专项辅导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并支付的协议辅导价给予6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备注:1.企业参与评估和辅导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此项资金补助;2.接受基本评估和深入评估的企业,在评估报告完成后,向市商务局申报一次性资金支持;3.接受专项辅导的企业按辅导协议分期完成后,可向市商务局分期申报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学习培训项目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加珠海市商务局组织的创新发展学习培训项目,市商务局委托社会团体与专业咨询或辅导机构联合开展创新发展学习培训项目,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内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典范企业学习经验,并结合实际进行现场专题培训,对企业参加人员的相关费用给予以下支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参加人员不超过2人,按费用的8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个项目每人不超过8000元。
(三)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加工贸易开拓国内市场内销展会项目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加珠中江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和中国加工贸易博览会,对参展企业、社会团体展位费及参团费用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
1.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单位的组织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组织或抱团参与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单位发动5家以上、1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1位工作人员团费,10家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支持2位工作人员的团费。
七、企业自行参加其他国内展销会的,能否申报加工贸易开拓国内市场内销展会项目的资金补助?
答:不可以。申报内销展会项目补助,只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加珠中江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和中国加工贸易博览会,由省、市组织的有市商务局相关文件通知,且抱团参展的企业才可以申请内销展会项目补助。
八、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是交到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还是交到有关商(协)会?
答:我局委托有关商(协)会负责协助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及指导企业填报等相关工作。申请评估和辅导项目、学习培训项目或中国加工贸易博览会内销展会项目的企业,申报材料交到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申请珠中江进出口商品展销会项目的企业,申报材料交到珠海市进出口商会。由商(协)会收齐企业申报材料后,协调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的初审及盖章工作。
九、加工贸易专项资金是采用什么方式予以支持?可以重复申报吗?
答:不可以重复申报。加工贸易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按政策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择优予以支持,申报项目已经申报中央、省级加工贸易类资金或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同类别或其他类别资金扶持项目,市级加工贸易资金不重复支持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合同、同一银行水单、同一报关单、同一***等。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十、《实施细则》如何规范信息公开管理?
答:加工贸易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可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符合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商务局根据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需要,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同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纸质材料。
(二)项目申报。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申报通知或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
(四)项目公示。市商务局确认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项目入库。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予以进入项目库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支持计划。市商务局综合项目审核情况以及年度预算资金,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七)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复资金使用方案后,市商务局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珠海市商务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