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珠海市香洲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2〕20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是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镇、街道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招聘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特殊情况的,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可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开招聘的范围
第五条 全区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含财政补助一类、财政补助二类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补充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区委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本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本市经费形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岗位之间和财政补助一类向财政补助二类、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六)我区引进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根据《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认定或评审)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短缺专业人才(经市政府确认急需引进)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受理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和招聘公告
第八条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在核准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依据岗位类别、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岗招聘。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并向区委组织部申报。招聘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和情况简介、编制数和空编数、岗位设置及聘用情况、拟招聘岗位名称和人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因岗位特殊需要对招聘形式的要求等。
第十条 招聘方案由区委组织部根据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汇总制定。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察的要求;
(八)公示方式及咨询、监督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聘公告由区委组织部根据招聘方案制定,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香洲区组织人事网和珠海市人才网发布,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现场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区委组织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除应具备《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学历及年龄要求:
(一)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年龄的计算截止到报名当月底);
(二)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人事关系不在本市的应聘者,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三)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一般应具备中专、高中、中职或技校以上学历,并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技能条件。
第十四条 报名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岗位特殊需要的,经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面试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由考试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考试科目,一般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知识能力、公共基础知识及岗位相关知识能力等;专业科目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面试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需要选择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实际操作测试、工作情景模拟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在笔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于区委组织部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二十条 面试对象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人数原则上按各岗位拟聘用人数分段计算,具体函数为:
y=3x (1≤x≤5);
y=2x+5 (5
其中:x代表拟聘人数,y代表面试人数,y值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取整数值。
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参加面试人员名单于笔试后7个工作日内在区委组织部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面试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类别、数量设置若干面试评委小组,每个评委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主评委1名。评委小组的组成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和面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指定地点报到的,视为放弃面试,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合成。在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等额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最后一名出现同分的,以面试成绩较高者作为拟聘用人员;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均同分的,重新进行面试后再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六章 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五条 考察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组织,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考察内容包括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以及对报考资格的复核。具体考察办法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执行。考察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考核人员进行签名,并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
第七章 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六条 拟聘人员名单在香洲组织人事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初次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在成绩合格(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须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拟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员放弃聘用的;
(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纪律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事业单位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体检或者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工作失误或违反规定,严重影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试题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