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山司法所成功调处一宗溺水死亡赔偿纠纷
2007年6月16日下午,我市某处尚未开工建设的工地上,一名八岁的男孩小枫(化名)在玩耍时不慎跌入工地内的积水塘。由于当时积水较深,小枫又不识水性,溺水几分钟后被捞上来,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21日,死者家属到事发工地的管理方A单位,要求对小枫的死亡讨个说法。前山司法所获悉后,慰问了死者家属,并主动介入该起纠纷。
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工地没有围墙、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管理方A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48万元。A单位则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反驳:死者家长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而事发地的积水系因下雨造成,且该工地尚未开工建设,事发地周围并没有路,一般没人走过。
6月22日,在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议。死者家属在考虑司法所的建议后,同意将索赔金额降低至20万元,而A单位则表示愿意赔偿8.5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责任的分担,无法达成一致。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参照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并在该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此次事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性。经进一步协调,当日中午双方最终达成了由A单位向死者父母补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的协议。至此,该起溺水死亡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