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超市商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珠价〔2013〕87号
各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企业:
根据近期对我市部分超市、商场商品明码标价检查情况以及群众投诉情况,市内一些超市、商场,特别是大型超市、商场的商品明码标价行为依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是货物摆放混乱、货物价签不对应、集中堆放商品明码标价不规范、标价签模糊、促销牌更换不及时等。
为进一步规范超市、商场明码标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对做好我市超市、商场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码标价工作。超市、商场经营者要认真学习《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各超市、商场必须配备专门物价管理人员,商品品种和商品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做好标价签的更新工作。
二、加强商场价格内部监督。建立超市、商场价格内部监督机制,对不规范的商品标价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多收消费者价款的,要全额予以清退,严查疏漏,确保商品价格准确无误。
三、切实做好标价工作。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一货一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四、加强集中堆放商品价格管理。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不同价格的商品原则上不应摆放在一个堆头货架上,如同品名、同产地、同规格型号、等级的商品确需摆放在一处,可以使用一个标价签标明相同的内容,并在“零售价格”栏打上“详见商品”的字样,同时使用打码机在商品上打上价格。
五、严禁低标价高结算。商品标示价格必须与结算价格相符,对使用自制标价签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经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
六、规范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我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市商品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严肃处理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市物价局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