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处方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3 19:22:24重新编辑
深圳福永镇怀德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三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星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发工业区老王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西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桥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桥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桥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共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沙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上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芙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大王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东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步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上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上寮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林坡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共和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黄浦升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茭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觉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大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上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全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市沙井芙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茭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区法援处参与商学院法律知识游园活动
  2. 邓岗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
  3. 哪些情况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
  4. 连滘村委会念三组并岗嶺土地发包公告
  5. 三水区中医院检验科新LIS系统正式上线
  6. 区政协主席邓国斌调研环保工作
  7. 关于白坭镇水都对接区路网工程——南北大道黄金二路横四路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前公示
  8. 三水区白坭镇积分入学排名公示
  9. 芦苞瑞鸿卢燕芳中医诊所公示
  10. 芦苞南联水蛭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
  11. 三水区卫计局打响三打攻坚战2天立案5起
  12. 乐平镇黄塘村委会海丰上洲鸭仔墩莲涡鱼塘资产发包公告
  13. 白坭镇中心小学开展走村居乐善行外出实践活动
  14.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我局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15. 乐平镇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配电工程
  16. 白坭巡检辖区内危房整改情况
  17. 做遵法学法守法的好党员——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党支部11月份主题党日活动
  18. 中心城区分局以考促学提升城管执法水平
  19. 区法援处参与商学院法律知识游园活动
  20. 白坭镇总工会举办关爱职工免费体检活动
  21. 市总工会到乐平镇调研企业员工服务中心
  22. 潦边大沙东大地四五仓鱼塘交易信息结果公布
  23. 佛山市三水区编办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4. 乐平镇局部排水工程
  25. 我区召开全区妇幼卫生工作会议
  26. 水都饮料基地保障性住房项目A3栋附属地块市政配套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公示
  2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2:47:41
  28.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合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29.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宝森养殖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30. 镇总工会开展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夏季安全教育活动
  31. 一座文明城市的温情和大爱
  32. 西南街道科创园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公示
  33. 大塘镇核发首张小型食品经营单位登记证
  34. 省住建厅法规处党支部与中社村党支部共建主题党日
  35. 乐平镇念德村亨美股份经济合作社鱼塘招投包公告
  36. 强化督导力保我区高考期间食品安全
  37. 加强城市管理塑造芦苞形象全民参与实现城市管理新跨越
  38. 感恩母亲节温情满芦苞
  39. 芦苞西河篮球场建设及配套设施提升工程招标公告
  4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30 00:24:03
  41. 省道361线乐平镇贤寮村至乐南路口段扩建工程(K30600K35400)一期工程
  42. 区统计局召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史专题学习研讨会
  43. 市监西南分局开展夜间联合执法整治餐饮油烟
  44. 乐平社区开展我们的节日端午志愿活动
  45. 三水区中医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健康讲座再进厂企
  46. 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村道亮化工程招标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47. 西南街道桥头社区举行情暖三江关爱西南新市民健康义诊活动
  48. 区总工会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
  49. 依法行政保护公路
  50. 鱼塘发包信息
  51. 关于白坭镇汇金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前公示
  52. 乐平镇综治办组团慰问三溪村委老党员
  53. 广州工商学院三水校区机电实训车间项目电子实训车间物流实训车间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54. 市粮食局到我区了解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建设情况
  55. 三水区农林渔业局落实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56. 你我齐参与共防艾滋病
  5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22 17:03:18
  58. 省教育厅到芦苞镇调研
  59. 三水区总工会为西南企业送上一批防疫消毒物资
  60. 大塘镇召开全民植树村村绿化动员大会
  61. TD2016SSWG0007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盈路7号交易结果公告
  62.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佰达通金属制品厂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63. 大塘镇组织大学生参观家乡企业
  64. 佛山市三水区新城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安装(第一批)论证会公告
  6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4 00:00:49
  66. 激昂澎湃今天区财政局的这场演讲比赛热血精彩区财政局党史学习教育演讲比赛圆满落幕
  6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68. 佛山市三水区交大小区市政改造提升工程
  69. 大塘镇举行公益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签订仪式
  70. 第十届市运会武术套路项目三水再添四金
  71. 选定三水区南山镇平安村居2018视频监控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结果公示
  72. 三水举办13项大型文化活动与市民喜迎十七大
  73. 区法援处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74.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九村委会塘布股份合作经济社山地竞投租赁公告
  75. 听民生民意保民生底线——南山镇召开第八批民生微实事评审会
  76. 关于公开征集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协助承办2020三水区职工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公告
  77. 南山镇六和行政服务中心成功创建南山首个三水区巾帼文明岗
  78. 三水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2014年总结会
  79. 献礼国际护士节护理授课展风采
  80. 乐平举办三八亲子趣味运动会
  81. 区农林渔业局谈心得抓落实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
  82. 佛山市农业局到我区开展农业防汛检查
  83. 白坭镇总工会2019年度招聘工作人员结果公示
  84.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云东海街道20172019年后勤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85. (2020年)区住建水利局工作简报第316期实地走访察实情精准帮扶助脱贫——何国永局长带队到深沟村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86.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三水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87. 区人大召开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座谈会
  88. 天气急冻猪场做好紧急防寒措施
  89. 我区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90. 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汛期水源巡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91. 我局召开排头兵实践活动动员大会——我局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系列报道之一(2006年信息专报第8期)
  9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工作意见
  93. 关于同意2017年度认定的23家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到期验收的通知
  94. 南山镇六和城区商铺招租公告
  95. 大棉涌沿线新增排污口截污工程
  96.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批前公示小迳输变电工程
  97. 广西政法综治考察团到我区考察
  9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22 17:03:17
  99.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三水区大队场库室改造营区路面和外墙修缮工程
  100. 三水区白坭镇2018年积分入学排名第二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