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十问十答
【交通|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2019年7月16日出台的《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期限是多少年?
答: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持牌人办理委托经营登记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持牌人办理委托经营登记手续,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1)《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登记表》;
(2)《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承诺书》;
(3)营运牌照产权证或有偿使用证正本;
(4)持牌人身份证明材料;
(5)新签订的《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合同》。
三、持牌人有何责任?
答:持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委托给不符合《条例》或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
(2)不干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
(3)严格遵守政府营运牌照最高限价政策;
(4)严格履行签订的承诺书和合同。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哪些情形不得接受新增委托营运牌照?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接受新增委托营运牌照:
(1)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A级及以下的;
(2)上一年度社会评议不合格的;
(3)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4)不符安全生产条件的;
(5)违反相关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于整改期限内的。
若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没有AAA级的,只能委托给原出租汽车经营者。
原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止持牌人选择变更出租汽车经营者。
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受委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应与持牌人签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的《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承诺书》,以及《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合同》;
(2)承包经营的应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的《珠海市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2)统一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并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直接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出资购买车辆并承担一切营运风险;
(5)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持牌人签订《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如继续委托经营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如需要变更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应协助持牌人办理相关手续;
(6)严格履行与持牌人签订的承诺书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