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原文)
一、起草背景
1月6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以下简称“省科技创新十二条”),我市高度重视,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出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核心政策条款,经过反复修改、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形成了《珠海市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内容摘要
《政策措施》在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区域创新、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创新人才、创新要素等六个方面提出了19条政策,具有突出的改革性、开放性、普惠性、针对性等特点:
一是在改革性措施方面,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创新活力为目标,提出一系列改革力度大的政策举措,共有4条。分别是创新省实验室管理体制机制(第8条)、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第10条)、赋予国家高新区更多经济管理权限(第11条)、优化高新区机构设置(第12条)。
二是在开放性措施方面,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更高水平上扩大开放,促进人往来、钱过境、税平衡,共有6条。分别是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创新平台落户(第1条)、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在珠海设立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2条)、减轻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第3条)、探索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机制(第4条)、完善港澳人才保障机制(第13条)、落实港澳人才享受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第14条)。
三是在普惠性措施方面,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投机构、科技人的才实际需求,提出更多普惠性政策,共有6条。分别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第5条)、加强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培育引进(第6条)、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第7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投资(第9条)、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第16条)、落实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第19条)。
四是在针对性措施方面,围绕制约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精准发力,重点突破,共有3条。分别是加强科技人才住房保障(第15条)、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第17条)、适当放宽通过“三旧”改造建设科技创新载体地块容积率限制(第18条)。
《珠海市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措施》(珠府函〔2019〕2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