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发放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劳社〔2005〕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珠就领导小组〔2004〕1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发放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反映,联系人:钟华耀,联系电话:2128733。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发放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珠就领导小组[2004]1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以下简称《援助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领和发放《援助手册》的对象
家庭成员中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持有《珠海市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的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援助手册》:
1、所有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的;
2、家庭成员虽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援助手册》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需要申领《援助手册》的,由家庭成员中持有《珠海市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的人员,先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零就业家庭”证明(“零就业家庭”证明由区劳动保障局印制),然后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彩色小一寸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珠海市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中进入劳动年龄段的其他成员的《珠海市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初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申请登记表》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失业前工作单位、《珠海市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号码,有低保证或优惠证的要注明并登记号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有关资料上报给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接到《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公示和上报程序。
(三)复审。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有关资料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审,并在《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复审合格的,签发《援助手册》,将“零就业家庭”的基本情况录入电脑,并通知相关劳动保障事务所前来领取《援助手册》。复审不合格的,通知相关劳动保障事务所转告申请人。上述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发放。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援助手册》的通知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援助手册》。
三、《援助手册》的发放管理
(一)《援助手册》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签发和统一编号:
1、编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行政区号码:香洲区为402,斗门区为403,金湾区为404;第二部分为年号,如2005;第三部分为流水号,共四位。如香洲区2005年发出第一本《援助手册》,即编号为402****0001。
2、香洲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含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珠海保税区)《援助手册》的发放工作;斗门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援助手册》的发放工作;金湾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含临港工业区)的发放工作。
3、区劳动保障部门在签发《援助手册》后必须在次月5日之前,将已签发的《“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复印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申请登记表》后,应给予申请人《申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受理回执》。
(三)《援助手册》通过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台账,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将《援助手册》发放、使用、年审、注销等情况录入电脑,实现动态化管理。
(四)“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的,由所属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回并注销其《援助手册》:
1、家庭成员经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招聘但本人不愿应招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领取《援助手册》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以上(含1人)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
3、所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五)注销后的《援助手册》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收集后,上缴给所属区劳动保障部门。
(六)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援助手册》。对于不符合发放《援助手册》对象的人员,区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或变卖《援助手册》的有关责任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援助手册》的使用管理。
(一)《援助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使用。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凭《援助手册》申请小额贷款。“零就业家庭”成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凭《援助手册》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严格《援助手册》的使用管理。“零就业家庭”转让、出租《援助手册》,或者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和重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没收处理。凡因违规被没收的,不再补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伪造、租借《援助手册》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报有关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零就业家庭”遗失《援助手册》的,应及时报失,在本市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按发放程序办理补发手续。损坏《援助手册》的,应及时报损,凭损坏的旧证,按发放程序申请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五)《援助手册》实行年审制。年审时间为发证月份。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零就业家庭”成员必须持《援助手册》,按发放程序办理年审手续。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年审后,发证单位要在《援助手册》上加盖年审章。
(六)各区劳动保障局要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情况统计,每季度末终了后5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1.《“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
2.《申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受理回执》
3.《“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