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市容环境提升工程(111号路)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5〕154号审计通知书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5月29日至6月18日,对大运市容环境提升工程(11-1号路)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城管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龙岗中心城,为大运市容环境提升工程(中心城23条次干道)之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增植乔、灌木和花坛,增设休闲设施,更换种植土,施肥等。工程内容包括:绿化工程、施肥工程等。根据深龙发改〔2010〕438号文,大运市容环境提升工程中11-1号路工程计划投资128.24万元,资金来源为政府统贷,从2010年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B类大运市容环境提升工程项下列支。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区城管局,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友志达实业有限公司。该工程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采用抽签方式中标,中标合同价为917 596.27元,固定单价合同。工程于2010年7月6日开工,2012年6月6日竣工验收。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区城管局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价1 010 517.39元。经审计,审定工程造价998 079.89元(其中建安费874 292.12元),核减12 437.50元,核减率1.25%。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时止,龙岗区城管局共收到区财政拨该工程款项85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2 437.50元。主要是因为工程监理费计算错误、调整后核减。
(二)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2年6月竣工验收,2015年4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12 437.50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12 437.50元予以调减,以审定总造价998 079.89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城管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