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商品房登记提交房地产平面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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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关于申请商品房登记提交房地产平面图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建办住房〔2008〕36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使用2008版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函〔2008〕384号)关于房地产权证应附房地产平面图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1年10月1日起,凡属于2008年1月1日(包括1月1日)后办理新建商品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在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开发企业自用商品房登记时,应提交市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申请登记房屋的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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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9:00:2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