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权收归市政府行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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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公安机关
行政复议权收归市政府
行使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珠海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2〕6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市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权收归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承办,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本市范围内,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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