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雄迪食品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72号
广州雄迪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雄迪食品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雄迪食品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118号、119号,于2003年通过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增环影〔2003〕189号)。项目总占地面积15200.3m2,建筑面积10129m2,主要从事粉状米粉的加工生产。本次扩建不改变生产工艺、原副材料种类,增加部分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粉状米粉产能由1400t/a提升至15000t/a。本项目拆除原有一台10t/a燃油燃气锅炉,新增两台燃天然气的热风炉和一台450kW备用发电机。原项目员工数为30名,本次扩建不新增员工,全年工作26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均在厂内食宿。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58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和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塘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天然气热风炉燃烧废气经旋风分离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参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项目备用发电机使用含硫率不大于0.001%的轻质柴油,燃烧尾气经水喷淋处理达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放。
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高空排放。厂界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噪声。营运期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压滤机、热风炉等生产设备。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技改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能够满足现有的排污许可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不需重新申请排污总量指标。
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七、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3日